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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101号原告:张某,渔民。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