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南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30号罪犯彭南君,又名彭南京,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南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四千九百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一万四千九百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南君在服刑期间曾因严重违规受到禁闭处罚,经干部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南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南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