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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石某申请宣告石小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石某。申请人石某申请宣告石小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某于2015年1月16日来院称:其弟石小某患精神病二十余年,2002年12月由武汉某委员会退休后一直居住在荆州市某花园,2006年四月突然离家出走,经登报寻人启事及找寻未果,至今没有音讯。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逾8年,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石小某死亡。经查:石小某系石某之弟,患有精神病史,2006年4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及有关单位多方长期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石小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小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石小某下落不明至今已9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石某作为石小某之兄,现申请宣告石小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小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文英审判员  李德政审判员  苏江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