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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杜凤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82号罪犯杜凤云,女,43岁(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凤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杜凤云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杜凤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2015年11月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杜凤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杜凤云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凤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杜凤云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凤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凤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