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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张兴义,张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78号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兴义。被告:张建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因无法交费,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