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张兴义,张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78号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兴义。被告:张建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义、张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因无法交费,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