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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3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重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3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何随国,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洪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重新,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重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条确定:将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重新开发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龙居苑项目26套房屋,具体房号:××××××××××××。(2)商业楼以下住房负一层、负二层480平方米及该项目的负一层、负二层480平方米作价1115.95万元抵偿欠付申请执行人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案件执行需要,2016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将上述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1日,本院向十堰市郧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将上述房产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或申请执行人何随国、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指定人名下。十堰市郧阳区房地产管理局签收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