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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某、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34号原告姜某。原告孙某甲。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显荣,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