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某、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34号原告姜某。原告孙某甲。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显荣,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