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874号原告淮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和平工业新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淮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该案可能涉及诈骗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610元,本院减半收取4330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