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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方贞田与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美涣、卞延柱、卞梅建、靳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贞田,山东宝泉股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美涣,卞延柱,卞梅建,靳贻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75-1号原告方贞田,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新泰市新汶办事处。被告山东宝泉股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法定代表人卞美涣,经理。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卞梅建,经理。被告卞美涣,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卞延柱,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卞梅建,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靳贻同,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宁阳县。原告方贞田诉被告山东宝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卞美涣、卞延柱、卞梅建、靳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靳贻同名下价值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小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