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洪芬诉韩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芬,韩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王洪芬,女,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韩玉枝,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王洪芬诉被告韩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200元及利息2160,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韩玉枝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韩玉枝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亦不能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