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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64号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红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委托代理人刘大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原告“豫P×××××”重型自卸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3月27日凌晨约五时许,原告的“豫P×××××”重型自卸车行至河南省境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车上人员随即报警,当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现场进行了拍照。事故处理中,原告赔偿了电杆、树木等损失3000多元。根据程序,“豫P×××××”重型自卸车进行了“事故鉴定评估”,结论“维修项目及配件价格”为36910元,加上施救费实际支出为39910,车损评估费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凌晨约五时许,原告的“豫P×××××”重型自卸车行至河南省境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口市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出具了周口中正鉴定评估字(2015)第053021号事故鉴定评估报告书,“维修项目及配件价格”为3691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在赔付原告保险金39000元,在2016年3月21日前付清;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张晓伟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