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阿腾敖日格乐申请执行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腾敖日格乐,斯庆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阿腾敖日格乐,男,蒙古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斯庆高娃,女,蒙古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系杭锦旗锡尼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阿腾敖日格乐申请执行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斯庆高娃的工资,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