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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百盛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百盛客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百盛客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百盛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