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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姚国生与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生,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32号申请人:姚国生,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三和村7孙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312292819。被执行人: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法定代表人:吴庆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民委员会在你银行存款32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