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邓亚诉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219号原告邓亚,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C1栋1001号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店长。委托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与被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0元,由原告邓亚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