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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海涛与陈华兵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涛,陈华兵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涛。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兵。上诉人胡海寿为与被上诉人陈华兵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