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海涛与陈华兵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涛,陈华兵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涛。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兵。上诉人胡海寿为与被上诉人陈华兵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