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5-32号361房屋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异6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斌,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谷鹏云,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于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5-32号361房屋(建筑面积111.41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愿意以第三次流拍价格442700元接收拍卖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5-32号361房屋(建筑面积111.41平方米)作价442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偿其债权442700元。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5-32号361房屋(建筑面积111.41平方米)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沈阳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刘春英审判员 彭艳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