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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罡、王声荣等与仙桃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桃市规划局,李罡,王声荣,肖佑庭,金四林,陈和平,李万兵,杨军,黄建华,杨凯,武思华,胡常凤,徐佑良,曾红梅,张豫,金蓉,杜正祥,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规划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传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声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佑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四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思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常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佑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正祥。上述被上诉人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杜正祥、肖佑庭、金四林、王声荣。原审第三人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1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义方。上诉人仙桃市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李罡、金四林等16人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仙桃市规划局与李罡、金四林等16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已执行完毕,李罡、金四林等16人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罡、金四林等16人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罡、金四林等16人撤回起诉;二、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仙桃市规划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梁 颖代理审判员 张 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开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