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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至3月间,被告人庄某以贩养吸,向吸毒人员高某、翦某某贩卖海洛因2次,约0.2克,获取赃款人民币(下同)1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庄某在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庄家桥村3组其家中,向吸毒人员高某贩卖海洛因约0.1克,获取赃款100元;2.2013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庄某在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庄家桥村3组其家中,向吸毒人员翦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1克,获取赃款50元。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翦某某的证言,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5)常劳教字第79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桃源县公安局对庄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桃源县公安局桃公(枫)强戒决字(2013)第007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第0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翦某某被抓获经过,本案的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贩养吸,2次向其他吸毒人员非法销售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以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判处其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王帮海人民陪审员  刘祖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慧君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