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艳飞与卫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飞,卫天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218号原告崔艳飞。被告卫天保。委托代理人卫向阳,系原告卫天保之子。原告崔艳飞诉被告卫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6年2月1日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艳飞负担。审判员 乔家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