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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艳飞与卫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飞,卫天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218号原告崔艳飞。被告卫天保。委托代理人卫向阳,系原告卫天保之子。原告崔艳飞诉被告卫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2016年2月1日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艳飞负担。审判员  乔家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