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幼珍与被告吴庆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幼珍,吴庆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06民初619号原告吴幼珍,住上海市。被告吴庆志,住上海市。原告吴幼珍诉被告吴庆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幼珍诉称,2015年7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划给被告人民币301,2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10,000元是被告之子吴晶的二期房价款,但事后吴晶对该款未划至其名下提出异议,原告不得不于2015年8月27日再垫付110,000元通过银行划至吴晶名下。之后,原告与被告沟通,同年9月14日、9月15日、10月27日及2016年1月13日,原告上海银行卡内分别进款50,000元、25,000元、4,000元、5,000元,但被告尚有26,000元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庆志辩称,同意自2016年2月起每月归还原告2,000元,至26,000元给付清为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庆志返还原告吴幼珍人民币26,000元,该款由被告吴庆志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每月给付原告吴幼珍人民币2,000元;二、双方就本起纠纷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0元,由原告吴幼珍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6年2月1日庭审笔录上签名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静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