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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禄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禄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无固定职业,原住麦盖提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在麦盖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后原告怀孕并流产,此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3、4月间,被告便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2月20日原被告在麦盖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3、4月间,原告便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一直分居至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双方结婚证予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家庭之责,原被告在结婚后,因未能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以致出现双方分居生活、音讯中断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应承担于其不利的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的婚姻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王恒生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红梅法   官 诠  释一、本案适用有关法律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本案有关问题的说明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家庭之责,原被告在结婚后,因未能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以致出现双方分居生活、音讯中断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应承担于其不利的后果。以上仅供当事人参考主审人:黄文胜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