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小珍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彭小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569号罪犯彭小珍,女,1974年出生,汉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果敢金象城开发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四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11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小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小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