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静与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宋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满族。被执行人宋国志,男,汉族。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国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静商砼款436000元,案件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700元,执行费644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