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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静与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宋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满族。被执行人宋国志,男,汉族。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国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静商砼款436000元,案件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700元,执行费644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