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6号原告娄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文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来玉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