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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6号原告娄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文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来玉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