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74号罪犯徐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甬宁刑初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原告906587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履行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