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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远、吴少兵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远,吴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宗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少兵,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少兵的部分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较为复杂,需等待清理、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