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威医药科技(廊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威医药科技(廊坊)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威医药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信蕴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号。上诉人神威医药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055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神威公司不服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不是建筑物的权属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神威医药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住宅区高层建筑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石家庄栾城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神威公司与被上诉人荣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荣盛公司承包神威公司发包的神威职工住宅楼工程,该工程地点位于三河市××开发区。现被上诉人荣盛公司起诉请求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故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虽在上述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即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