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曹振营与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营,孙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61号原告:曹振营,安祖。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营与被告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振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曹振营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