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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曹振营与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营,孙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61号原告:曹振营,安祖。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营与被告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振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曹振营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