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9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孙洪英与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英,刘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347号原告孙洪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卫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洪英诉被告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