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国威与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威,吕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威。被执行人吕建勇。申请执行人赵国威与被执行人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50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350元。在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通过省高院执行点对点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县金融系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已于2015年12月15日被本院司法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国威发现被执行人吕建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