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跃连诉被告孔庆军、李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连,孔庆军,李庆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3号原告:韩跃连。被告:孔庆军。被告:李庆洪。原告韩跃连诉被告孔庆军、李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跃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跃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韩跃连负担。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