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暴中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暴中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40号罪犯暴中会。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暴中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127元。被告人暴中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以(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27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5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7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暴中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暴中会与被害人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8月6日14时许,暴中会回到其在新乡市小东街39号的临时住所处,发现张某某一人在隔壁房间休息,遂产生报复念头。暴中会从其住处拿了一把尖刀窜至隔壁,采取暴力手段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随后,暴中会又持刀朝张某某面部、腰部、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十下,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肺叶,造成了大量失血,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暴中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民事赔偿未履行。罪犯暴中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暴中会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暴中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暴中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