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莫成建、莫晴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莫成建,莫晴晴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110081852),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特别授权)。被告莫成建,农民。被告莫晴晴(被告莫成建之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成建、莫晴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莫成建、莫晴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金乡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巧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