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与赵飞、赵顶义、赵伟、赵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赵飞,赵顶义,赵伟,赵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检平,任公司经理。被告赵飞。被告赵顶义,系被告赵飞、赵伟、赵云之父。被告赵伟。被告赵云。原告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飞、赵顶义、赵伟、赵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陇南市富宝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