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孔伟敏与李传经、索全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伟敏,李传经,索全伟,刘刚强,张涛,王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孔伟敏,农民。被告李传经,莘县俎店镇政府职工。被告索全伟,莘县俎店镇政府职工。被告刘刚强,莘县俎店镇政府职工。被告张涛,莘县俎店镇政府职工。被告王士刚,莘县俎店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伟敏与被告李传经、索全伟、刘刚强、张涛、王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善林审 判 员 种景凤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