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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严佩东与吕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佩东,吕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05号原告:严佩东,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钱锦玉。被告:吕顺德,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严佩东诉被告吕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佩东的委托代理人钱锦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顺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佩东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因收购旧汽车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用4万元,言明同月3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即按月二分利计息。被告借款后未能归还,几经催要,被告均讲“资金抽不出来,你按期计息就是了”。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59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严佩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现予以归纳认证: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四、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系收购旧汽车向原告借款。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被告吕顺德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吕顺德以收购汽车为由向原告严佩东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严佩东现金肆万元整(40000)(截止到2013.5.3)2013.5.31前付清,延长按贰分利算.借款人:吕顺德2013.5.22”。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吕顺德向原告严佩东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相关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吕顺德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二分(即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利息19200元(4万元×2%×24月=19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顺德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顺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严佩东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19200元,合计5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70元,由被告吕顺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怡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