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闫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116号罪犯闫翠,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楚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31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审理查明,罪犯闫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闫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 若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