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夕慈、金文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夕慈,金文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143号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有玉。委托代理人叶秋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葛夕慈。被告金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夕慈、金文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