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与余金娥、杜朝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余金娥;杜朝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81民初3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负责人刘祖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燕昆,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金娥,女,1968年12月11日是,汉族,宣威市人。现已死亡)。被告杜朝岗,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与被告余金娥、杜朝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以起诉后才知道被告余金娥已死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