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白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白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负责人王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享,该行员工。被告白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诉被告白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莫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