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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河南博瑞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博瑞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慧达感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华优科技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瑞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慧达感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西华优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随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静执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准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山审判员  刘殿俊审判员  邱明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