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罗福宁与卢泽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6民初5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宁,卢泽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537号原告:罗福宁,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罗庆涛,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泽成,男,1966年3月15日,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宗元大街二巷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宁诉被告卢泽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原告罗福宁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