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与廖新松、马继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廖新松,马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被执行人廖新松,男。被执行人马继喜,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廖新松、马继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不能拍卖变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晓明审判长 杨晓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