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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朱娟与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娟,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朱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晓鑫,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吴启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娟与被告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撤回对被告边晓鑫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娟撤回对被告边晓鑫的起诉。审 判 长  姚多连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