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朱娟与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娟,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朱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晓鑫,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吴启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敏,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翠平,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娟与被告边晓鑫、吴启义、吴敏、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撤回对被告边晓鑫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娟撤回对被告边晓鑫的起诉。审 判 长 姚多连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