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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8号原告:况某某,女,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