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8号原告:况某某,女,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