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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108号申请人(甲方):周志媛,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南路**幢*单元***室。申请人(乙方):陈秀惠,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后陈村后畈***室。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志媛与申请人陈秀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志媛与申请人陈秀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陈秀惠应归还甲方周志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款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二、甲方周志媛自愿放弃其余调解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