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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谭益涛与山东收藏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益涛,山东收藏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439号原告谭益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鞠宏,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震,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收藏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含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益涛与被告山东收藏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益涛于2016年1月2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被告的违约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益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益涛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谭益涛负担。审 判 长  杨克军人民陪审员  刘悦华人民陪审员  XX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