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成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