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戬博,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宁夏灵武市。委托代理人白林,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部长,住宁夏中宁县。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丰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丰安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42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